2007年4月1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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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农民权益的特别保护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房地产法律部副主任  杨学群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涉及我国9亿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的两大根本权益,故而,物权法如何规定这部分内容备受关注。

  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哪些人可以成为承包经营权主体?我国实行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户”(家庭),且是承包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哪些农村土地可以被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四荒”土地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被承包。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土地使用收益权——即对使用土地所产生的收益当然享有所有权;
  物上请求权——权利人对他人的侵害,享有物权请求权及占有诉权;
  生产经营自主权——权利人有权自主组织经营农业生产活动,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产品处置权——有权支配自已生产出来的产品。
  对权利处分权——有权将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入股、互换或依法转让,但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4、承包期规定多长?《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上述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定期限,具有强行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通过合同随意作出约定。但是,如果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上述规定的承包期限的,承包方有权请求延长。承包期满,只要承包经营权人没有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承包,就享有继续承包的权利。

  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只是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即是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包括城镇居民,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另外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地被征收的,被征收人依法可得到补偿。